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付鹏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是否属于犯罪?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0 14:02)    点击:106

教唆自杀是违法的,可能构成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网友咨询:

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是否属于犯罪?

律师解答:

如果有故意怂恿教唆他人自杀,并对自杀者产生心理帮助作用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但认定的条件相对比较严格。原因在于起哄者对自杀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存疑的,即很难说当事人是因为这些言论而最终选择轻生。但如果涉及怂恿、诱骗未成年人自杀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就需要分情况而论:

一、被教唆者是成年的、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自杀行为没有损害到法律规定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并且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教唆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者损害到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于被教唆者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教唆者则要根据其侵犯的权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被教唆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此时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如果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同时损害到刑法上的其他法益,那么教唆者还要同时构成多个罪名,从重处理。

倘若在他人自杀时,怂恿者对自杀者提供自杀工具、传授自杀方法、或者给予心理上的帮助,鼓舞、诱发其自杀的决心,一经司法机关侦查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析:

从行政处罚角度而言,对于起哄寻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滋事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来说,起哄者对意欲自杀者起到了推波助澜、强化自杀决心、伤害自杀者亲属的作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付鹏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付鹏律师,付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付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2585202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付鹏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东莞律师 | 东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付鹏律师主页,您是第1922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