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迟延定损,须承担车辆停运损失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1 14:01) 点击:175 |
东莞律师讲解案情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定损,那么车辆停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8日,某客运公司驾驶员董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在行驶途中与程某驾驶的登记在顺新车队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董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 9月12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到修理厂进行了现场勘察定损并拍照固定,但一直未能出具定损结果,直至10月14日,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核定结果竟被核损退回。 2020年12月9日,顺新车队委托第三方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后,便将客运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28682元、车辆停工损失51687元、鉴定费4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的车损23000元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对车辆停运损失的金额认定和赔偿责任持不同意见。 被告客运公司认为,原告鉴定评估的停运损失缺乏依据,明显过高。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迟延定损情形,造成修理天数拉长,应当对停运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其已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9月12日,其进行了现场勘察定损,明确了更换件及维修项目,不存在迟延定损的情形。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系被告客运公司的驾驶员,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被告客运公司承担。被告客运公司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顺新车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顺新车队的合理停运损失及车损评估费,被告客运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停运损失及车损评估费虽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但被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30日后仍未就车损出具核定结果,确实存在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应对原告合理的停运损失及车损评估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定损并非保险人的单方义务,在保险公司已对车损现场进行勘察并固定证据后,即使核定结果未出,原告也应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及时进行修理或请求鉴定评估,以减少停运损失等。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3000元、停运损失及车损评估费2643元;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及车损评估费7926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已经自动履行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在车损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通常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理由。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未履行规定义务,不仅需支付保险金,应当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