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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多次逾期举证,开化法院开出5000元“罚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1 13:40)    点击:160

东莞律师讲解案情

  当事人应及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某些当事人却无故逾期举证导致诉讼周期延长,浪费司法资源。近日,开化法院依法对原告甲建材公司罚款5000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乙建设公司因拖欠砂石材料款及违约金,被某砂石公司起诉至开化法院。乙建设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出抗辩,要求砂石公司提供买卖合同及对账单原件进行核对。

  法院便要求某砂石公司就乙建设公司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该砂石公司一直未提供。直至开庭3日前,某砂石公司以该债权转让给甲建材公司为由撤诉。

  2022年3月,甲建材公司将乙建设公司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支付砂石材料款及违约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建材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明确了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甲建材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据,但涉案重要证据——买卖合同和对账单原件并未提交

  庭审上,乙建设公司提出同样的抗辩意见,但甲建材公司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并请求法院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乙建设公司当庭提出异议,认为甲建材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应不予采纳。

  考虑到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酌情同意再次给予甲建材公司五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但甲建材公司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2日才提交证据。甲建材公司的证据虽然被采纳,但因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法院认为

  原告甲建材公司在起诉时,法院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在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前提下,更加应当清楚知悉举证规则。

  但甲建材公司多次逾期提供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法院处理

  因买卖合同和对账单形成在本案诉讼之前,甲建材公司又从某砂石公司手上受让该债权,可认定甲建材公司对该证据的存在早已知晓。但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开化法院对甲建材公司酌情罚款5000元。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既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客观公正裁判,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主张均应依法全面、客观、诚实地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法院罚款不是目的,而是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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